2024-11-14 11:55:17 云南省民族商會227
云南省民政廳 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云南省民政系統(tǒng)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云民規(guī)〔2024〕4號
各州(市)民政局、財政局:
現(xiàn)將《云南省民政系統(tǒng)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2024年11月8日
云南省民政系統(tǒng)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強社會組織培育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以及財政部、民政部《關于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fā)展的指導意見》《云南省縣級以上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結合本省民政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民政部門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經本省各級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等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本辦法所稱民政系統(tǒng)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是指本省各級民政部門將職責范圍內的社會公共服務與管理事項及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承接,并根據服務數(shù)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 民政部門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遵循強化預算、公開透明、注重績效、確保質量的原則。
對民政公共服務項目,各級民政部門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yōu)先向社會組織購買。
第四條 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為本省各級民政部門。民政領域的事業(yè)單位不作為購買主體。
第五條 以下事項可以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一)民政領域有關政策理論研究,以及課題調查研究等服務事項;
(二)居家、社區(qū)養(yǎng)老,老年人能力評估,基本健康養(yǎng)老等面向社會公眾的基本養(yǎng)老服務事項,以及老齡事業(yè)和老齡產業(yè)相關政策咨詢、信息交流、培訓、標準制定、數(shù)字化和智能化建設、調查評估、組織開展老年文體活動及相關服務事項;
(三)“物質+服務”、“助力+”項目,為社會救助對象(包括流浪乞討人員)開展上門調查、照料護理、康復訓練、能力提升、社會融入、心理疏導等社會救助服務事項;
(四)兒童救助保護、殘疾人救助、精神障礙社區(qū)康復等關愛服務事項;
(五)社會組織管理政策研究、發(fā)展調查、等級評估、培訓、培育發(fā)展的輔助性服務等事項;
(六)婚姻家庭服務和殯葬改革、區(qū)劃地名、公益慈善等領域適宜由社會組織承接的事項;
(七)處理信訪事件過程中適宜由社會組織承接的心理疏導等服務事項;
(八)按照政府轉移職能要求實行購買服務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以下事項不能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一)不屬于民政部門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
(二)應當由民政部門直接履職的事項;
(三)采購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
(四)融資行為;
(五)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第七條 承接民政部門購買服務項目的社會組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信息公開和監(jiān)督制度完善;
(三)有完善的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公共服務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五)購買服務事項有具體專業(yè)資質要求的,應具備相應資質要求;
(六)有依法申報繳納稅費、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七)社會信譽良好,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競爭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最近1年年檢合格,未列入過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成立不滿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無違法違規(guī)等不良信用記錄。購買主體可以通過有關平臺查詢使用社會組織的信用信息,將其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購買主體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部門預算中統(tǒng)籌安排,未列入預算的項目不得實施。
第九條 購買主體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組織實施,包括采購標準、采購政策、采購方式和程序、信息公開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相關制度執(zhí)行。
第十條 購買主體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規(guī)定及時與確定承接服務項目的社會組織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合同中應明確購買服務的時間、范圍、內容、服務要求、資金支付和違約責任等事項,購買資金應確保及時足額到位。
第十一條 對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xù)性強、經費來源穩(wěn)定、價格變化較小的服務項目,購買主體與承接社會組織簽訂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可以適當延長履行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十二條 對有服務區(qū)域范圍要求、市場競爭不充分的服務項目,購買主體可以按規(guī)定采取將大額項目拆分采購、新增項目向不同的社會組織采購等措施,促進建立良性的市場競爭關系。但不得以大額項目拆分、新增項目另授的名義拆分項目規(guī)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十三條 對市場競爭較為充分、服務內容具有排他性并可收費的項目,鼓勵在依法確定多個承接主體的前提下采取憑單制形式購買服務,購買主體向符合條件的服務對象發(fā)放購買憑單,由領受者(服務對象)自主選擇承接主體為其提供服務并以憑單支付。
第十四條 承接項目的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得將服務項目轉包給其他主體。
第十五條 購買主體應當督促社會組織嚴格履行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及時掌握服務提供情況和服務對象滿意度,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條 購買主體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圍繞購買服務需求,組織或委托第三方研究制定購買服務質量標準,根據服務的專業(yè)方法要求、服務時長標準、成本評估核算等方面內容,建立包括質量控制、績效評價考核等在內的服務管控措施,確保服務質量。
第十七條 購買主體應當在項目完成后,根據項目資金額度、服務內容、服務對象等情況,采取自行驗收、組織專家評審、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進行項目驗收。
第十八條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的特點,合理設定績效指標,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組成的綜合評價機制,必要時按相關規(guī)定可引入第三方參與,對購買服務項目數(shù)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綜合評價,將服務對象滿意度作為一項主要的績效指標。
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與合同資金支付掛鉤??冃гu價結果記入社會組織信用信息記錄,并作為承接主體以后參加購買服務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九條 購買主體應及時公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相關信息,方便社會組織查詢。
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主動將購買服務的購買內容、承接主體、購買方式、資金安排、績效評價和監(jiān)督檢查結果等有關內容向社會公開。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應當自覺接受財政、紀檢監(jiān)察、審計、巡視巡察等部門的監(jiān)督及社會監(jiān)督。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信用信息記錄監(jiān)管機制,在社會組織法人庫系統(tǒng)及時收錄本級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信用信息,并依托信用云南平臺,推進社會組織信用信息記錄公開和共享,提升社會組織公信力,促進優(yōu)勝劣汰。
第二十一條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要將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信用記錄納入社會組織年度檢查(年度報告)、抽查審計、等級評估等監(jiān)管體系。
購買主體應當依法依規(guī)追究在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失信社會組織的責任,并及時將其失信行為通報相應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由登記管理機關錄入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平臺。
第二十二條 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及其他政府購買服務參與方在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9日起施行。
來源:云南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